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活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商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组织会计制度》及《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湖南(郴州)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商会财务管理任务
1、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工作,有效利用各项资源,管理资金、盘活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商会各项收入必须开具统一专用收据。收据应依次按编号使用,填写内容准确完整。所有联次记载的内容、金额必须完全一致。作废收据的各联次应完整收回并附于原存根联上。
3、在执行会长或副会长里选举一个分管财务,专门监管商会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商会资金使用,进出,审核支出。
4、为了便利日常工作的开展,会长议事会根据实际需要授权秘书长审批商会日常管理经费支出。其中:a.单项开支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费用由秘书长审批,报分管副会长;b.单项开支金额超过2000元的费用,经会长议事会讨论决定,由分管副会长审核,会长签批。
5、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担任商会名誉职务的成员,因商会工作需要开支的,统一由秘书长按上述原则办理。
秘书处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等开支,由秘书长提出意见,会长议事会审批。
第二条:现金、银行存款及往来结算的管理
1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当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库存最高限额,出纳员每天下班之前必须检查保险柜、支票、印章是否放置妥当。
2、 提取现金必须有计划、有安排,提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须报会长议事会审批,严禁替外单位和个人套取资金。
3、 当日收取现金要在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透支或用白条抵库。
4、 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管理。签发支票要填写支票使用登记册,注明使 用时间、用途、金额、领用人。持票人不慎将支票遗失,要及时向财务反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损失。由于持票人主观造成的损失,由持票人承担。
5、不允许签发空头、空日支票,签发的支票必须填写收款单位及大小写金额,不得背书转让。
6、银行账户只供本会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7、 对往来结算款要逐笔登记,准确反映其形成、结算及增减变动情况。预付款项要经秘书长、分管副会长签字后支付,应收款项要按期清理、催收,不得长期挂账。如引起经济纠纷,由经办人、财务人员和负责人共同处理。
第三条: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 商会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规定会计负责专用收据的保管,出纳负责银行票据的保管。
2、 银行印章的管理,实行两章分管并用制,财务专用章由分管副会长保管,法人代表印章由会长保管。严禁一人保管银行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要及时装订,装订时应按类分项装订,封面内容要填写清楚、完整。
2、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出纳不得兼任)。原则上会计档案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会长议事会批准并办理借阅的相关手续,借阅后要按时完整归档。内部人员查阅由会计人员负责。
3、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如需销毁,必须编制销毁清册,报会长议事会审批同意并签字,档案销毁时须由商会领导现场监督。
第五条: 财产的管理与清查
商会应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设立物资备查登记簿及时登记所有资产。存货及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要实地盘点一次,并对盘点的结果呈报会长议事会做出相应处理,务必做到账、物相符。
第六条: 商会试行年度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
每年年初由秘书处会同财务组织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批准实施。每月报表报会长议事会。每半年要有一个财务分析,分析的内容严格按照理事会的要求执行,要做到“重点突出,层次明了,有理有据”,有解决的措施和办法。每年年末由财务编制决算报告,对比当年收支预算的差额部分要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第七条: 会长届满或因公调离须报会长议事会进行离任审核。
第八条: 会计交接包括移交本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交接时必须有本会会长、财务副会长、秘书长参与。
第九条: 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和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扣薪、解聘、赔偿,触犯法律的呈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和上海市社团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实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商会会长议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试行。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