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湖南(郴州)商会章程 | 上海市郴州商会-买球app排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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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

上海市湖南(郴州)商会。

英文名称是:the hunan ch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缩写hcccs(简称:上海郴州商会czccs),

是经上海市湖南商会批准成立的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上海郴州商会是由湖南郴州地区籍贯,以及在郴州工作、生活、学习过的人士在沪(或异地)依法成立的各种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经济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合作,加强会员与上海及周边城市及国际组织的经济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湘沪两地,尤其是郴州市的经济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隶属上海市湖南商会的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湖南商会,挂靠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驻上海联络处,并接受政策指导和业务指导。本会接受上海市湖南商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9号远东国际大厦13楼

第二章 任务、买球app软件的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敦促会员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乡、敬业诚信,依法经商,照章纳税;

(二)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商会的桥梁作用;

(三)编印《郴州人在上海》杂志,建好商会网站,及时、全方位地做好商会的对外宣传工作;

(四)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引导和促成会员企业协作经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规模优势,不断做强做大;

(五) 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商机、金融服务、法律咨询、专家诊断、外出考察、人才培训以及举办:论坛交流会、订货会、展销会,提高会员的知名度、影响力与市场竞争力;

(六)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参与回报社会,回报家乡,奉献爱心活动;

(七)为会员调解纠纷,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八)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本会的买球app软件的业务范围:

服务会员、协调关系、宣传政策、团结合作、共谋发展、和谐社会、共创双赢,同时为湘沪两地,尤其是郴州市的经济建设与发展,牵线搭桥。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买球app软件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商会会员由企业会员和专家顾问组组成。

(一)企业会员对象为:

在上海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郴州籍乡亲兴办的各类企业。只要经营稳定、信誉较好、遵纪守法且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企业会员。

(二)专家顾问组对象为:

热心商会事业、热心支持家乡公益事业的在沪(或异地)的郴州籍专家顾问。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退会: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议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会长议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四) 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企业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五)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员费或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 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通报会员大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二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九条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2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议事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议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议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会长议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商会负责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及会员: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经会长议事会裁定有不良商业行为的人不得加入本商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长议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会长议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可专职也可兼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议事会审批;

(四)向会长议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会长和会长议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执行和落实会长议事会的决议及工作安排;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会长议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由会长议事会或会员推荐,可由会长议事会成员兼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长议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及其工作;

(二)监督和审核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列席会长议事会会议;

(四)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五)当会长议事会成员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六)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监事会成员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监事会成员有共同遵照执行的义务。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视情况可设立商会基金会;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买球app软件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

(一)召开会员大会等各种会议的会务费用支出;

(二)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津贴以及保险的支出;

(三)办公场所的房租、水电、通讯等办公费用支出(办公场所若由会长提供,则一年补贴会长一万元人民币,抵作房租,水电,通讯等费用);

(四)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买球app软件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负责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前1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审查,审查同意后,经会员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需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其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资产清理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提前1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审查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2年○月○日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请上海湖南商会核查;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上海湖南商会核准之日起生效。